在涉及财产类或经济类犯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赃的话,那么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就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何认定积极退赃,积极退赃的的时间有规定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哪些情形属于积极退赃,在什么时间段退赃是积极退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令明律师解答:
认定积极退赃的情形有: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积极退赃的的时间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为了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最好在开庭审理前积极退赃,方便法官裁量。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陈令明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对于受贿人受贿后又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案件,不仅涉及到受贿罪的罪与非罪,还涉及到对受贿人的量刑的轻重。由于退还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不同,在认定时应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且主动退赃、退赔可降低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等,这些都是量刑时可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积极主动退赃、退赔,没有退赃、退赔能力的,可以由家属代为退赃、退赔,争取将犯罪危害降到最低,以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抢劫等非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可以参照本条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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