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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出现“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可是,有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安全卫生不执行国家标准,加之追求利润而不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入经费,生产中往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便在劳动合同中写入违法条款。江南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农药为主的企业,在该公司的《劳动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负责;未经许可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所造成的中毒等后果自行负责……”如果不是发生严重的中毒事件,公司的职工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亲手签下的“劳动协议”竟是一份以生命安全为代价的“生死合同”。
一些招用外来劳动人员的单位,怕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身份证、现金等做“抵押物”,甚至扣押其平时应得的福利或工资等,劳动者如有违约,则扣押物不予返还。某汽车公司向所属各部门发出了《关于交纳全员风险抵押金的通知》,要求公司所有职工一次交齐风险抵押金,风险金最高金额为20000元,最低2000元,并规定,如本年度在经营、工作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较严重违纪等问题,实施必要的扣罚。实际上,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单方面地实施制裁,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别企业用钻法律空子的方法损害职工的利益。陈某到某中外合资单位搞财务管理工作,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突然提出与他再签订一个半年期合同。已58岁的陈某没有多想就与单位签了约。半年后他收到单位的退工单时不禁愕然,原来劳动部曾颁布新规定,1995年2月10日以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停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陈某40多年的工龄补偿金就这样被企业“巧妙”地运用法律“剥夺”了。针对此类现象,有关人士指出,为使劳动制度改革正常运行,应加强新法规、政策的宣传,事先告诉职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也应增强学法、懂法的意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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