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如箭,岁月如梭。人生哪能没有沟沟坎坎,前几天我整理文件,看到我于1996年办理的一个刑事案子,如今资产早已经过亿元的L先生,一路走来,也是坎坷蹉跎,成功背后的道路并不平凡。
1996年,我接受属L先生家属委托,担任L先生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L先生的时候,虽然身居看守所,但见到他头发一丝不乱,梳理得非的非常精心,我还是有些诧异,当我问起他的案情时,他更是觉得委屈的不得了,并一再说被警察给骗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L先生因为开拓业务,有些文件需要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他所要求的事情又必须得到该部门Y君的批示,他曾经直接把现金送给Y君,Y君没有要收,但Y君比较喜欢年轻女孩,L先生先后把卖淫女徐某和李某介绍给Y君,有意识的让徐某李某陪Y君,事后,L先生分别给徐某李某现金若干。
(相关资料图)
看守所里,L先生激动地对我讲:我一不偷二不抢,徐某和李某和本来就是小姐,又不是我逼她们做什么事情,她们做她们的生意,我付钱,有什么大不了的。这些事情公安局检察院都清楚,现在公安局抓我,检察院要诉我,法院要判我刑,你说我冤不冤?
L先生下级工作人员介绍,L先生的夫人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一天L先生在外办事情,L先生住地派出所给给L先生打电话,说有事情要核实情况,请L先生配合调查,L先生到派出所第一句话就是:我老婆也是警察,在北京市市公安局局某某处。派出所警察态度非常客气,当时就讲:既然如此,都不是外人,请你来帮帮忙,核实点事情。你认识女孩徐**吗?L先生说:认识,怎么拉。派出所警察继续问,你有没有把她介绍给别的人,L先生当时想,我不能出卖朋友,有什么事情我自己扛吧。就说:没有,我没有把徐**介绍给其他人。派出所警察讲:我们了解的情况不是这样,这样吧,你先别走了,在这里好好想想。然后警察就忙着办理别的事情。等了很长一段时间,L先生看快要下班了,他实在不愿意再耽误时间了,虽然在1996年当时他还不是亿万富翁,但上千万资产还是有的,财大气粗的他想,最多罚点钱吧,我认了。于是,他再次找到承办警官,说一定配合警方调查。L先生承认认识徐小姐,还承认曾经把徐小姐介绍给Y君,徐小姐陪Y君后,L先生给徐小姐现金若干。L先生想,该说的我全说了,该配合的我也配合了,该让我走了。并且主动承认错误,还表示愿意承担罚款。承办警官讲,这里涉及他人,我们要全调查清楚后,才能让你走,先委屈一下,当天晚上,L先生留在警所,第二天也没有出来,第三天,得知自己先生被派出所扣押的L先生的夫人,带着他们处的处长,(警衔与派出所长平级)来到驻地派出所,希望了结此事。派出所拿出三份证言,一份是小姐徐某的,一份是L先生本人的,还有一份是Y君的,证据相连,环环相扣,L先生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卖淫。看罢材料,L夫人和她的处长无言而退。
经过阅卷,我了解到,检察院认定L先生介绍小姐徐某和何某与Y君有过3人次性行为,卷中记载的每一次的时间,地点,细节经过都非常清晰,完整。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几次口供也是一致的。不同的人之间的口供也能相互印证。案子到了这一步,我当然清楚,这不是普通罚款可以了结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L先生触犯刑法中介绍他人卖淫罪,已经起诉了他。按照我国的关于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介绍他人卖淫的,3人次以上,为多人多次,起刑不低于3年。也就是讲,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情况,最少要判有期徒刑3年。有司法经验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辩护案。案子在检察院期间退补侦了两次,虽然时间上在检察院延长了些时日,但环环相扣的证据也更加扎实,但望着厚厚的几本卷宗,我也一筹莫展。
但此时,L先生非常非常着急,3年徒刑,不仅仅是人要多受些时间的罪,他颇具规模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多年的心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被淘汰掉的。带着沉重的压力,我再次在法院阅卷,在厚厚的几本卷宗中,仔细的查阅着卷宗。在再次查阅卷宗时,我发现了卷宗中的一个问题,在第3次L先生介绍徐小姐给Y先生时,卷宗是这样写的:当时我(L先生)先生邀请Y君,徐小姐和其它人一起吃饭,吃完饭后,Y君先走了,然后Y君把电话打给我,我把电话交给徐小姐,说:唉,让你去呐。再仔细查看其它几份材料,叙述情况基本相同。
预审材料中的记录,存在病句!这样也使案件的稳定性或者讲在定量上有所动摇。对此,我有两点意见1)卷宗中这句话是个病句,没有主语,没有说明是L先生让徐小姐去,还是Y君让徐小姐去。2根据当时情况,第1次介绍Y君和徐小姐在一起,显然是L先生的有意行为,但经过这次介绍以后,Y君和徐小姐已经认识,在第3次行为中,吃饭是主题,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显然不用L先生再“介绍”了,我把我的意见提交给法官,法官经过思考后,也认为有一定道理,把问题又提到主诉检察官,因为案件已经在法院审判阶段,而且案子已经补侦过两次了,时间上检察院没有再补充证据的时间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同意修改起诉书,在(96)朝检刑起字第790号起诉书,L先生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改成2人次。在此基础上,我全力辩护,最后法院本着就低不就高,押多少判多少的原则,(判决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6)朝刑初字第2146号判决书中判决L先生有期徒刑1年。
虽然经过这次挫折,但L先生商业奇才本领没有损失,出来后,他越发勤奋,短短几年,L先生的企业迅速扩张,现在资产早已经过亿,并且成功上市。
和风能吹散旧时的记忆,时间能改变一切,成功与失败的区别有时候仅仅最后的执卓。
承办律师 曹鹏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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