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你想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网友纷纷回复当然是吃火锅、喝奶茶……然而很多人尚未“进店尝鲜”,迎来的却是餐饮企业的涨价潮。4月初,海底捞、西贝等餐饮企业的部分菜品渐次涨价,很多网友评价其为“报复性涨价”,有趁火打劫、发国难财之嫌,“吓”得“海底捞们”立刻“自我检讨”,并承诺恢复到停业前的标准。如何看待餐饮企业的涨价行为,下文将从法律视角进行探析。
一、餐饮行业涨价行为的性质如何?
在舆论的“讨伐”之后,回归问题本身去理性看待商家涨价,餐饮企业道歉并不是消费者的胜利,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理性地认识到这一事件背后的问题,其实,无论是海底捞菜品涨价6%,还是喜茶涨价两元,都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资料图)
1. 涨价的正当性
从餐饮业涨价的原因来看,疫情导致的经营成本提高和经营业绩惨淡的双重打击为其涨价提供了正当性。有关这一内容的证据网上已有很多很细致的分析,此处不赘述。
2. 涨价的合法性
从企业涨价幅度来看,尚在合法范围之内。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上述餐饮行业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第11条),但是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哄抬价格、实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14条)。因此,在法律的视野下,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了。
目前,关于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全国性的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据此,《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价调发[2005]65号)规定,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在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至100%的区间内,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的通知》(黑价宏字[2003]120号)规定,经营者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中,大幅度提高价格是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在7日内提价幅度超过30%(鲜活商品超过80%)。
针对疫情期间经营者的涨价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如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因此,参照上述全国或地方关于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意见,海底捞、喜茶等经营者的涨价行为并不构成恶意哄抬价格。
二、以餐饮业为代表的商业主体涨价,应注意什么?
虽然涨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考虑还是从其自身商业利益出发,“涨价”绝不可以任性而为,至少应当注意下列方面:
1.适度涨价
此次“海底捞们”涨价之后,众多普通食客的第一反应就是“贵,吃不起了”!尽管餐饮企业认为涨价幅度已被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但仍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凛冬将至”,遭受打击的不止是餐饮企业一方,大部分消费者们的收入同样锐减,消费能力降低使得他们对价格的敏感度更明显。所以,经营者在通过提价方式转嫁经营成本时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是否能够接受,尤其是处在总体经济下行的消费敏感时期。
2. 提前告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应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等真实情况明确告诉消费者,此处的“真实情况”自然包括价格的突然上涨。自海底捞的米饭涨到7元钱一份以后,有表示理解的网友说“它涨价就涨价,不吃就是了”,但试想在未提前知晓菜品提价时,服务员微微一笑拿着点菜单,摆好碗筷倒好茶,而正气定神闲看菜单之时的消费者猛然发现菜品超出预期地变贵了,此情此景又有几人能霸气地拂袖而去呢?消费者本就享有知情权,餐饮企业将提价情况提前广而告之不仅是法律设定的义务,更是表现了企业为消费者们保留一份体面的真诚和情怀。
3. 担当社会责任
在这次餐饮企业的涨价风波中,有人评价其行为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特殊疫情时期,大家都很艰难,企业为增加利润实施涨价行为,实属趁火打劫。这种说法虽有以道德绑架企业的痕迹,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负起一份社会责任,责任的大小可视情况而定。海底捞、西贝等餐饮头部企业可能确实到了生死存亡之际,但其中部分企业已实际获得了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如西贝餐饮集团收到来自浦发银行北京分行4.3亿元的授信,其中1.2亿元已到账。
如果这些龙头企业都不能为社会多考虑一分,那么又如何能指望朝不保夕的小微企业有能力扛起责任?当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不能仅停留在语言层面,应以实际行动落实。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包括西贝、汉堡王在内的若干企业也共同发出“三保行动,让我们一起出发”的倡议,西贝的举动赢得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但不久后的提价行为亦着实惊呆众人。
三、餐饮业复工,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以湖北地区为例)
餐饮业作为受疫情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在疫情期间的门店营收锐减,还需承担房租、用工等高昂成本,可谓遭受重创。经此一“疫”,餐饮业要恢复生机,仍需各方努力:
(一)四两拨千斤,刺激消费政策拉动经济引擎
本次疫情已经成为全球性疫情,国际贸易亦受到深刻影响,在此背景之下,建立强大的国内市场尤为重要。政府推出刺激消费的政策适当其时,从供给方发力,用消费引擎拉动经济发展。湖北省政府在《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推动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景区、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经营。如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指导中国银联湖北分公司在4月15日通过云闪付APP首期发放近2000万元惠民消费券,消费券使用场景包括超市、餐饮店、加油站、地铁出行等。消费券可在短时间内刺激消费,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企业用好政策,努力降低运营成本
餐饮行业不同于其他实体行业,相对而言没有大规模融资的需求,更多体现在运营成本的消耗。在严格管控人群聚集性行为的经济市场下,餐饮业丧失了大量的进店消费客户。有人核算,在没有稳定客源的情况下,餐饮店很难撑过3个月。因此,减少运营成本尤为关键,主要包括:
1. 门店租金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因此,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企业可用此政策向房东申请减免租金。
2. 降低用工成本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因此,餐饮企业可用此政策减少员工社保缴费的支出。同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在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共克时艰。
3. 税费减免政策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因此,餐饮企业可用此政策降低税收方面的支出。
(三)消费者理性看待商家涨价
消费者,尤其受到疫情影响收入来源的消费者群体,对于价格的敏感度加深。回归商业的市场经济特征,涨价本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商业行为,但任何商业行为亦应当在法律的边界内运行,餐饮企业违反《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自当依法依规处理。
因此,消费者在舆论的“胜利”之后再回归问题本身去理性看待商家涨价:对于在困境中企业的合理自救行为消费者不必要道德绑架,但对以囤积居奇为业,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勇于举报、曝光维权。
四、结语
对于企业来说,涨价这柄“双刃剑”须适当使用,综合考虑涨幅、消费者的接受度以及社会整体形势等因素。当然,在疫情的“考场”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提价并不是“恢复血槽”的唯一办法,麦当劳和肯德基就以降价促销的方式交出了另一种“答卷”,企业何去何从应慎之又慎。
对于消费者而言,餐饮企业在经营成本增加且上座率受到限制之时采取合理涨价策略并非不可饶恕,反而应当得到消费者的理解,涨价后如若我们消费不起则可以选择其他火锅店、奶茶店等,涨价企业自然会尝到失去客流量的“苦果”。但是,我们在评判企业的合理涨价行为时不宜上纲上线,无论是“店大欺客”还是“客大欺店”都不合适也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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