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商品房进行买卖的前提是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之前获得的,这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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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地产打算买一套商品房,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现在我发现他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不想买这套房子了打算起诉,但是起诉前他们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我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吗?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李春艳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由此可以得知,开发商在被起诉之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李春艳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我国实行的期房销售制度,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
这实际上是以期房销售的名义,实现了现房销售的实质,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社会。一是购房者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承担了开发的全部风险;二是开发商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模式,而且是购房者承担了资金利息;三是通过住房按揭把开发风险转嫁到银行。
预售许可制度是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预售许可制度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办理房地产权证。
法律之所以这么制定,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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