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那么,子女可以宣告已经去世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吗,法律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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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我们村林某与妻子离婚。2003年林某隐瞒相关情况后与自己表妹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4月,林某因病去世,留下丰厚家产。围绕丰厚的遗产,张某与林某儿子林小某发生争执,协商无效后,2015年6月,林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父亲林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找出了林某与张某系表兄妹的证明及二人婚姻关系证明。请问,这样可以宣告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吗?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吴凯凯律师解答: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的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在处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上,人民法院考虑的侧重点是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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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凯律师解析:
对于婚姻关系无效纠纷,关键的证据就是身份关系的证据、无效婚姻情形的证据和时间证据,发生纠纷以后要围绕三方面的需要集中精力举证。具体到本案,由于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纠纷,所以涉及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三方面:
1.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证据。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绝对禁止结婚,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要想确认该婚姻是无效婚姻,必须依法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身份关系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其范围是不同的: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所以在无效婚姻关系纠纷当中,一定要根据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来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据,以证明属于适格主体,这些证据可以是身份证、户口本等。根据上述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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