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能有效控制债务人转移财产,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在诉讼环节中至关重要。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其中包含到期债权。那么对债务人到期债权要如何诉讼保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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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到期债权要如何诉讼保全,怎么处理?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正渊律师解答: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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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正渊律师解答: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是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对保全到期债权未提起异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从而剥夺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剥夺第三人的异议权利,直接裁定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否则就是以执行程序代替审判程序,在执行阶段对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数额多少进行了实体审查,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执行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保障自己的权益,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如仍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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