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确认。那么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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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是什么,有哪些?
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解答:
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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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的主体有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它们的工伤认定权都是在相应的程序中。离开特定的程序,就没有工伤认定权。在民事诉讼中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充其量是一种证据,即公文书证,该程序中应以法院的名义对事实进行查明,对法律进行适用,由法院作出判决。
行政部门在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程序中无工伤认定权,按现行法律规定,行政部门仅在参保职工的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有工伤认定权。同样,离开了民事诉讼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申请人直接到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法院、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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