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即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财产以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随着财产种类的日益多样化,清晰界定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的性质及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前财产于婚后产生收益的种类
(一)孳息
【资料图】
我国学理通说根据是否由自然性质而产出,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例如树上的果子、母畜产出的幼崽、羊毛、鸡蛋等均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不是依据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产生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一般指租金、利息等。
(二)投资收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者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投资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仅指货币或者实物投放在企业用于获得利润分配的行为;而广义的投资除狭义所包含的以外,还包括投资所获得的增值收益。本文所述投资的概念仅指狭义上的投资。
(三)增值
增值,是物本身交换价值的增加。增值收益是与孳息收益、投资收益相并列的概念,区别在于,增值部分的物或权利并未与原物相分离,增值的利益从未从现实的商品交易中实现,是一种不可量化的价值;而孳息收益、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开的,独立的。
二、婚前财产婚后收益之认定
个人财产婚后之收益究竟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其实质是在维护婚姻共同体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各国立法实际来看,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例如瑞士、意大利、菲律宾;有的国家将收益归之为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例如法国、美国;而还有些国家则将婚后收益归为个人财产,例如埃塞俄比亚、俄罗斯等。笔者认为,完全将婚前财产婚后之收益归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或是忽视了夫妻共同体的意义,或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种僵化的理解,两者都不可取。
笔者采用目前学界的通说,将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主要分为三类即孳息、增值、投资收益,并根据三种不同类型,对收益的归属进行探讨。
(一)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认定
虽然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但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而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在正是如此,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认定孳息的归属时不可一概而论。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人们的辛勤劳动不可分离,鉴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劳作的属性,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一方配偶确实未对该孳息的产生作出过贡献,否则天然孳息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法定孳息,则要区分利息类收入和租金类收入予以分别对待。对于一方婚前存入银行,婚后所得的利息类收入,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配偶没有对利息的收入有任何贡献;对于租金类收入的取得,往往需要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等相关事宜进行操劳,因此租金类收入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孳息归属时,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将孳息一般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能够排除另一方配偶协力和贡献的可能性。
(二)个人财产婚后投资收益的归属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对具体哪些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容易将各类不同形态的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从而发生争执。下面就几种生活中常见类型的收益作简要分析。
第一,以个人资产投资房产、黄金等,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所得收益。此种收益的产生是受价值规律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性质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一般认定归属个人所有。但特殊情况是,如果此种增值是因为对方配偶付出了资金或劳动,如共同偿还房贷,在婚后产生的增值中,共同还贷所占的比例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投资企业的收益。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的,若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应当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投资股票、债券的收益。股票的收益包括三个部分:股息、红利、资本增值。股息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定孳息,应由一方所有,属个人财产;红利能否取得取决于公司的盈利状况,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属于投资收益,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有;资本增值从性质上看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的归属认定
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动的结果,与对方贡献无关,应当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对方配偶做出了直接贡献,如偿还贷款或参与房屋改造等等,相应部分的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综上,在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进行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将协力和贡献原则纳入区分收益归属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利益的产生离不开对方配偶的贡献,该利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凝聚对方贡献,则应当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前财产归属的立法不足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孳息及自然增值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部分共同财产制和部分个人财产制的立法模式,没有绝对划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对婚前财产所产生收益的归属也在进行不断探索,对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进行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
第一,法律对孳息、投资、增值的概念未作准确定义,有可能出现同一种收益认定为不同的类型,进而产生不同归属。例如,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该房屋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而升值,该增值部分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增值收益?由于法律没有基础性概念的界定,实践中常常会将同一收益认定为不同类型,从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归属后果。
第二、现行法律对收益归属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体现具体收益类别在归属上的区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的规定,孳息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然而,孳息包含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包含了配偶一方的劳动与贡献,不能一概而论的划入个人财产的范畴。
第三、缺乏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进行认定的基础性原则。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的归属主要规定在三个条文:《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都较为抽象,无法适应生活中复杂多样的收益形态。
四、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建议
(一)增加三类收益基础内涵的规定
首先,立法应当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可将法定孳息界定为财产供他人使用所获得的对价,一般指利息、租金等。
其次,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字价值上的提升,增值部分与原物不分离,这是增值与孳息的本质区别。立法应当区分自然增值和认为增值,自然增值可定义为受市场波动所产生的价值的增加,而非因夫妻一方之贡献。
最后,对于投资收益,可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界定为包括投资企业、厂矿等所获利润或投资房产、黄金、古董等特定物所获收益。
(二)增加确定收益归属基础性的规定
现有的条文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多样化的收益形式,建议增加确定婚前财产收益归属的基础性规定,可定义为:“夫妻一方对对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收益的取得有贡献的,应当以其贡献度为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结语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类型及收益归属的划分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坚持以体现夫妻贡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标准,再针对具体问题包括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收益形态作出具体分析,最终才能实现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归属问题上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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