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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基数规定如下 :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的工资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员工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2.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从离职之日往前推12个月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找法网提醒,单位发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能依法再次追偿加班费。经济补偿与加班费是独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再次追偿加班费。例如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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