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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加盖有公司和齐某印章,约定有月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的朋友王某在借条右上角空白处签字。后张某多次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无果,遂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辩称自己不是保证人只是见证人。张某无奈将公司和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在借据的右上角空白处签名但并未明确其系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张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为保证人,因此,对张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借据等债权凭证空白处签名,如何区分“见证人”“保证人”“共同借款人”?
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
共同借款人: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若在借款人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若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或者在借款落款日期的下方空白处签名,一般认为不符合普通借条借款人的书写习惯,并结合借条内容及借款资金交付对象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签名人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签名正前方未明确标注保证人字样,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签名人系保证人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大家,若自己是“见证人”,在签名时一定要明确表明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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