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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享有什么监督检查职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在我国保险业的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行为不规范,无法按期履行赔偿及给付义务,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与这些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无序、财务管理混乱和资金运用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对在检查中知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按期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资料;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越权要求,有权拒绝,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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