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那么,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某市纺织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佳。在经过股东会商议后,公司分立为纺织生产公司和纺织品销售两家公司,将产和销分开。分立前,纺织公司还欠另外一家公司五万元的债务,对于这五万元的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李吉平律师解答:
公司分立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灭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为新设分立;一是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为派生分立。该纺织公司将公司分立为纺织生产公司和纺织品销售公司两家公司,是新设分立。
为防止企业借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当事人分立后,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纺织公司在分立前所欠的五万元债务,除非纺织公司与所欠债务的公司就债务的偿还另有约定,否则,应该由分立之后的纺织生产公司与纺织品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吉平律师解析:
分立后债务承担规定: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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