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那么,共同还款人与共同担保人是一样的吗,共同担保人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一位同事2012年向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母2012年11月21日与银行签订《共还款承诺书》成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与另外一位同志于2012年11月23日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成为担保人。2013年11月26日借款人先还后借,又借款10万元,没有经过我们担保人同意。2014年11月21日到期,至今未还。银行借期将我们4人一同告上法庭,请问如果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法院会如何划分我们3人的清偿责任?其母为共同还款人是否应该先于我们担保人清偿银行借款?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曲骆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还款人与共同担保人并不是同一个意思,共同还款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人,共同担保人是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曲骆律师解析:
共同担保成立的条件:
其一,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是与债权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还是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各保证人之间有无共同提供保证的意思联系,甚至是否知晓另有其他保证人,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但如果两个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一为有效、一为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发生合并,或者债权人于不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按份保证人的权利的,原来的共同保证也相应地转化为单独保证。
其二,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债务。至于其为同一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以及对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或者多个保证人分别对一个或数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证的特征。
正是由于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当然在帮助别人进行款项的担保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这意味着如果还款方不能及时将款项还上我们就会有连带责任的发生,所以在担保时我们需要足够了解对方的人品以及是否拥有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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