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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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
(3)案件受理后,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临时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4)处理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选派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5)处理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需延长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争议处理结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订、盖章。
1.申请条件: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2.申请材料:
(1)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
3.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各代表职务、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4.程序:
(1)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一方在7日内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3)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企业。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
5.办理时间:收到集体合同后十五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退回企业修改的,自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6.办理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法律快车提醒您,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
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2.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争议。
3.保障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集体合同争议作为劳动人民争议的一种,是指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本单位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时所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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