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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对夫妻婚后多年无子,偶然之间捡到一个弃婴,从此视若己出,将其抚养成人。为了帮孩子上学,夫妻俩来到民政局希望办理收养手续不料却被无情拒绝,一怒之下,二人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民政局败诉,民政局也为夫妻二人办理了收养登记,自此一家三口终于又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
借此案例,我们来学习一下养的法律知识。
1、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送养人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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