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制网 > 法律法规 > > 详情

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见

来源: 法问网 2023-08-22 13:19:4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战略,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有效地招商引资,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交纳税(费)外,一般不再承担其他收费负担。如需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省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国有、集体企业应当承担的其他收费,都必须按照陕政发(1995)49号文件规定,报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办各种培训班为名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二、凡依照国家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税务稽查和各种审计,以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各种专业性检查,都应经省、地(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执行检查的人员持该部门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方能履行职责。各种检(稽)查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主要领导出面接待,也不得随意收费、接受宴请、占用企业钱物,不得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三、公安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刑事侦查,须经地市以上公安局(处)负责人批准,执行公务人员须持本局(处)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履行职责。对外方人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不得随意处罚。公安交警对外商投资企业车辆年检审验、违章处罚,必须依法照章办事,不得超规定收费和超限额罚款。四、供水、供电、供气、银行、邮电通讯、市政工程管理等部门、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利用行业特权有意刁难企业。因特殊情况需暂时中断服务时,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正确处理,提前通知,使企业做好相应准备。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或检查,并向同级归口管理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严肃查处,一般问题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六、由监察机关按管辖范围分级派驻或聘请特邀监督员,发给证书,明确职责,对上述各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标签: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制法律网,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16495号-2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39 674 6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