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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原车主的损失又该谁来赔偿?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陈久铭审理了一起因租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吉林省某公司2万余元。原告因公司需要,从周某处租赁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一份,协议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交通事故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需承担修车期间的停驶费,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保险上浮费、停驶损失费,加速折旧费为两年以内的车辆按新车计算,承租方需按保险赔付车损总维修费用的60%赔偿给出租方。2023年5月,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驾驶此租赁轿车行驶时,与被告袁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榆树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依据曹某与周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原告需赔付周某车辆加速折损费及租赁费2万余元。原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应予以赔偿,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榆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责任认定,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榆树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发生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袁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结合原告与车主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车辆折旧损失,共计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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