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司法时实践之中,不少民事主体会声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他人实施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的侵害为由提出司法请求,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对于那些照片没头没腿算侵犯肖像权吗?
一、照片没头没腿算侵犯肖像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判决案例均将“新闻报道行为”与“营利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但有时问题可能不是如此一目了然,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一般惯例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尤其在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报纸版面上,文字和照片的混合使用,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又有其他的客观效果。此时的照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面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服饰导报社侵权一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营利的成分的考虑,纳入到肖像权纠纷案的审理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侵犯肖像权行为如何认定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根据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该侵害是由于商业用途,才有可能会得到救济,一般来说,此时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只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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