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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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全费用的核算需要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标准交纳。标准为: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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