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保险公司清算的后果有哪些呢?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程序
(资料图)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国外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险公司破产,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有不同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事先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然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破产案件一般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关于破产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理确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一是申请人确实具有破产申请权;二是保险公司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依法达成和解。有些国家破产立法和观点认为,虽然没有破产申请,但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也可宣告保险公司破产,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职权宣告破产。而在我国,破产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尤其对保险公司而言,基于保险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影响,即使保险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如果无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虽有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后应发布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宣告的主要内容;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姓名、住址;申报债权的时期;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等。过期不申报债权者,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申报的债权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后,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
二、保险公司清算的后果有哪些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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