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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播报!员工在家工作时死亡,算不算工伤?

来源: 法问 2023-03-25 15:26:07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那么,员工在家工作时死亡,算不算工伤?

网友咨询:许某在某保险公司“医疗查勘定损”岗位工作,负责日常医疗理赔查勘、定损及外联工作。2017年3月,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许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规定,许某与同事和客户之间的电话联系或微信联系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不能因为微信或电话就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许某的父母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的决定。此后,许某的父母将人社局、省人社厅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认为许某是在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张雨平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为工伤(亡)的条件主要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许某属于工伤,主要应看其在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其中“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与工作明显相关。因此,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雨平律师解析: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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